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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14 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審查費。審查費金額及繳納方式依廣播電視事業業
務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廣播事業之許可,採競價方式辦理者,應於申請時同時繳交押標金。申請
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三千三百萬元;申請經營區域
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申請人繳交審查費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發還。
申請人繳交押標金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於競價結果公告前不得要求
發還。
審查費及押標金應分別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應填寫
申請人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