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0:24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18 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審查費及押標金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押標金。
二、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
    ,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