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6:00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23 條
主管機關辦理競價作業時,各競價標的採一回合報價方式進行。
前項報價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競價者報價之價金,全區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單位;區域性
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
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
價為暫時得標價。
二以上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相同最高報價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暫時得標者。
競價者之報價均未達該競價標的之底價時,主管機關應予廢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