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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38 條
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前,得標者應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區域性廣播
事業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全區性廣播事業履行保證金金額
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
期間為三年又三個月;全區性廣播事業得標者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
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間為六年又三個月。
得標者申請展延籌設許可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間之展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