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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43 條
得標者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後,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
已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公司營業項目或財團
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得標者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成立財團法人或變更登記事
宜時,其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達營運計畫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
或捐助財產總額。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