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9:06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45 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電臺執照影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