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審查會應依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錄 二)進行審查,依下列規定作成建議: (一)每一申請案之審查項目及其細目皆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評定符合法規規範,應作成予以換照建議。 (二)不符前款情形者,應作成不予換照建議。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