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案之審查應依固定通信 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 申請須知(附錄一)及本要點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由本會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