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7:06
法規名稱: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五、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查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審查委員任期二年,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 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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