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6:19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第 3 條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或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應
      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二)依法設立或設立中之財團法人。
二、經營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
    ,以依法設立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為限;經營境外衛星頻
    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以依法設立之境外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為限。
前項第二款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代理商,單一頻道以一代理商為限。
申請經營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同時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及代理商者,應
由該分公司申請許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