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1 05:24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第 6 條
申請經營境外直播衛星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二)及營運計畫
,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二、開播時程。
三、頻道或節目規畫。
四、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
附表二之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