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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第 12 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
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本國節目播出比率未符合申設或換照營運計畫之規畫。
二、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
    。
三、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
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
註銷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