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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第 15 條
地方頻道之評鑑,應由主管機關提供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受評鑑期間受裁
處違規紀錄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評並提出意見。
地方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如未符合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者,
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不合格之初評意見。
主管機關應參考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評意見作成評鑑處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