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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第 3 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廣
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
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一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
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