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1:33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第 8 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
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