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 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頒給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 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主管機關另得函請其他行政院所屬機關予以實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