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22:59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 3 條
申請或經指定實施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系統經營者,應檢具數位轉換實
驗區計畫書(以下簡稱實驗區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數位轉換實
驗區計畫實施許可。
前項系統經營者應依其實驗區計畫書實施;其計畫書內容,於許可後有變
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系統經營者未於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實施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中央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實施許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