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20:55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 4 條
實驗區計畫書之規劃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實驗期間及實施時程。
二、訂戶宣導規劃及訂戶意見紀錄彙整與統計之方式。
三、業務與技術發展計畫,如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方式、數位化服務之
    轉換方式等。
四、數位機上盒之提供方式。
五、處理客服與工程爭議之相關應變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系統經營者提出之實驗區計畫書,應考量有線廣播電視
產業之健全發展、實驗區實施經驗及保障訂戶既有收視權益,並得徵詢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意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