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7:54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 6 條
系統經營者應明確向訂戶宣導及說明數位轉換實驗區實驗期間內及實驗期
間結束後之收視費用方案、契約變動情形及其所造成之影響,並詳實記錄
相關宣導情形。
前項宣導紀錄於實驗期間應妥善留存。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