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0:46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 2 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或申請擴增經營地區之系統經營者(以下簡
稱申請人),以其申請經營地區之經營權數,計算其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
。
第一項經營權數之計算,依內政部公告之前一年度申請人申請經營地區行
政總戶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行政總戶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
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
申請人原經營地區在擴增經營地區之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其申請
經營地區扣除原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計算前項之經營權數。
經營權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