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3:11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 2 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
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
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