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1:43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
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規劃依據。
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
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
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
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
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