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2:04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
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
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
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節目,避免同一個人或團體過度使用頻道時段,並
不得對登記使用人為排播時之差別待遇;對於新播或首播節目,應於其登
記使用之時段優先予以播送。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