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7:52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變更後之營運計畫,除考量前三條事項外,另應
審酌下列事項:
一、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
二、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履行情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