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 ,除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外,應就下列 審查項目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 二、工程技術。 三、經營規劃。 四、財務結構。 五、頻道規劃。 六、訂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