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03:23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
,除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外,應就下列
審查項目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
二、工程技術。
三、經營規劃。
四、財務結構。
五、頻道規劃。
六、訂戶服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