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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第 3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審查基準如下:
一、公司組織與人力配置:應包含內部治理及稽核制度。
二、公司各部門及人員編制:應足以因應其業務、技術發展及訂戶需求。
三、定期增進員工知識、技能之培訓計畫:應依其組織內各部門功能及性
    別平等,訂有不同主題之培訓計畫,並明訂其時數、人數與經費之規
    劃。
四、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應有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
    利相關規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