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23:59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第 5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經營規劃,審查基準如下:
一、未來九年之規劃經營理念及特色:應擬訂短程、中程、長程之分期設
    置工程、業務推展計畫,且符合預期目標。
二、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應包含定期之訂戶服務滿意度與收視意願
    調查。
三、社會服務及公益相關事項之實施計畫:宜擬具回饋地方、維護身心障
    礙權益、弱勢族群收視費用補助及社會服務之活動規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