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4:40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第 6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財務結構,審查基準如下:
一、未來九年之財務結構規劃、資金運用能力及內控機制:應訂有未來九
    年之財務結構、資金運用能力及內控機制規劃。
二、資金來源與證明文件、財務與信用紀錄:應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資金來
    源、財務與信用紀錄。
三、擬訂收費標準與計算方式、頻道授權金額或上架費用、訂戶繳費方式
    及優惠措施:其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頻道授權金額以及訂戶繳費方
    式等,應妥適規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