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9:32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第 8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款訂戶服務,審查基準如下:
一、訂戶服務與申訴流程:應設有客服部門及宜提供免付費專線。
二、訂戶紛爭處理及權益保障機制:應訂有與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
    案,以及訂戶紛爭處理與權益保障機制。
三、訂戶契約及履約保障:應訂有定型化契約或服務契約範本,以及預繳
    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四、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機制:應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相關規定,設有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機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