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7 02:20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
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
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