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4:10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或報請備查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送變
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
備,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
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