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0:57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得召開公聽會或聽
證,必要時得請專家、學者參與。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應以不減損原計畫
書所載所有責任為限,予以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應考量並綜合判
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予以
准駁;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時,得視個案情形以附款方式,予
以許可。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者,如與該行
政處分顯有違背,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並限期命系統經營者為適當
之變更;屆期未完成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
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