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0:57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 5 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
不予許可:
一、申請擴增經營地區,未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
    服務。
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之辦法。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收費標準。
七、違反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