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2 05:40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 7 條
諮詢會議依評鑑工作小組及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之評分表、綜合意見、評鑑等級建議及相關資料,進行第二階段
審查。
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指派代表參與第
二階段審查,其出席代表之職權與諮詢委員相同。
經諮詢會議決議,得推派諮詢委員至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進行
實地評鑑。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