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19:41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 8 條
諮詢會議應依下列方式評鑑結果建議:
一、評鑑總分達八十分,且各單項得分均達七十五分,亦無明顯缺失者,
    得列為「優良」。
二、評鑑總分達七十分,且無明顯缺失者,得列為「合格」。
三、評鑑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或有明顯缺失,惟其缺失得改正者,均列為
    「限期改正」。
四、有明顯缺失,且缺失無法改正者,列為「廢止執照」。
諮詢會議應將前項評鑑結果建議、會議紀錄及諮詢意見交由中央主管機關
作為評鑑參考。
前述明顯缺失係指:
一、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情事,且情節嚴重者。
二、有營運不當、或有損害訂戶權益之事實,且情節嚴重者。
三、危害公司營運或有危害之虞者,且情節嚴重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