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3:2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 6 條
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紀錄、證據保存機制: 
一、因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
    所記錄之個人資料使用情況、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
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
    後留存之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原因
      、對象、方法、時間,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依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