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23:44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10 條
本會就受補助計畫進行之考評,得列為本會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因執行需求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因
故未能履行者,應即以書面述明理由及提出變更方式或措施,報經本會核
准後,始得變更或終止計畫。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