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4:26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10 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其節目內容之製播,應依節目內容所需
,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
二、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
三、誇大商品或服務及其效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