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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11 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
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
前項揭露置入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秒
。
廣播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後揭露置入者訊息,而於節目中呈現廣告內容
者,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