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6:33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14 條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
、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跨國境婚姻媒合。
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
廣播節目不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冠名贊助:
一、菸品。
二、跨國境婚姻媒合。
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