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7:35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12 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
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等贊助不在此限。
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七時至十一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
贊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