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0:14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
    )、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內容之節目。
四、藝文活動節目:指以各種涵蓋藝術、文化意涵活動為內容之節目。
五、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六、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
七、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