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15:24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3 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廣播電
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電視事業播送節目,應全程或每段節目開始時,於畫面上標示節目名稱。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
當方式與節目區隔。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