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22:03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5 條
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除前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
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
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
二、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標識、標語、效用、使用方式之播
    送時間,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者。
三、畫面呈現廠商提供之宣傳或廣告內容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