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3:16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6 條
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除第四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
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
,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
二、利用兒童參與心理,鼓勵使用各種付費形式之互動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