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5:02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十二、營運計畫之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事項,應載明內容及
      檢附文件如下:
  (一)其於所申設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
        種業務之網路分割及營業區分。
  (二)系統架構圖及其說明。
  (三)設備說明,繳交文件如下:
        1.有線電視系統節目源分析表。
        2.有線電視系統頭端設備明細表。
        3.有線電視系統分配線網路設備明細表。
        4.有線電視系統測試設備明細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