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22:25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十三、營運計畫之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
      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事項,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租用傳輸設備規劃。
  (二)備援機制規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