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申請改發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營運計畫書(應檢附表格詳附件二)及 經本會指定文件一式八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