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1:10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二、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申請改發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營運計畫書(應檢附表格詳附件二)及
    經本會指定文件一式八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