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0:09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二十、審查工作小組會議應準用本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審查申請人
      之資格及其所規劃之營運計畫書,做出審查結果建議。(審查表詳
      附件三)
      本會參考前項審查結果建議,作成審查結果,並改發審查合格者經
      營許可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