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審查工作小組會議應準用本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審查申請人 之資格及其所規劃之營運計畫書,做出審查結果建議。(審查表詳 附件三) 本會參考前項審查結果建議,作成審查結果,並改發審查合格者經 營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