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2:08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八、營運計畫之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
    件如下:
(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